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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知识如何看待同志(一)

作者:一路同形更新日期:2014年1月18日
佛教知识如何看待同志(一)

正如佛教教导并期望其教徒遵守一定程度上的道德行为规范。对于俗家的佛教徒来说,最起码的要求被归纳为所谓的“五戒”(pancasila),其中第三条是有关性行为的。同志以及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违背了第三条戒规,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

  在古印度就曾有过同志的记载,毗尼律(Vinaya,即僧侣戒规)就有很直接的提及,并对此加以禁止,但同志并未被单独拿出来加以指责,被指责的还有一系列其它旨在泄欲的破戒行为。不管是同性间还是异性间,只要性器官进入了人体的腔孔(**,口腔或**),其行为的后果都是逐出寺院。至于其它的性行为,如相互之间的**,或夹股**,虽然还不至于严重到被逐出寺院,但也必须在其他同院僧侣面前做出忏悔。

  在毗尼律中经常提到一种叫Pandaka的人,从上下文可以清楚地看出,这是指那些在性事方面不遵守戒律的人。毗尼律也规定他们是不能入教的,如果他已经是佛门弟子了,那就理应被驱逐。根据教义,andaka充满了**和不可抑制的欲望。这个词通常被翻译为两性人或阉人,然而有人最近指出这个词可能就是指同志。古印度人很可能和当今大多数亚洲人一样,只把十分女性化并很外露的(现在惯常的说法是Screaming Queen)视为另类,而不那么显明的同志者就幸运得多,或者旁人只是认为他们并不象其他所谓正常的男子那样为女色所惑。由于佛教对人的本性有很深刻的认识,绝少有偏见的存在,而且也没有证据说同志者比异性恋者更放荡,更难保持洁身,所以似乎没有理由说佛教会排斥同志者,可见Pandaka应该不是泛指同志者,而是指那些过于女性化的、过份外露的和滥交的同志者。

  俗家的佛门弟子并未被要求保持独身,但他们会被告诫避免某些形式的性行为。第三戒明确指出“Kamesu micchacara veramani sikkhapadam samadiyami”,Kama是指任何形式的肉体愉悦,在此特指性愉悦。这句话从字面上的解释应该是:“我接受这样的训诫,绝不误入歧途去追求性愉悦。”而这个所谓的“歧途”指什么,我们必须在仔细分析佛教的道德规范标准后,才可以准确定义。

  佛教并不能象古希腊的哲学家那样对**作一个系统的哲学分析,但是在巴利语的tipitaka这部佛教教义的关键经书中,我们还是能从字里行间归纳出一个善恶的标准。佛陀仔细地考察了当时的社会(包括道德在内)的各种现象,试图建立一种基于理智与善心而不是传统、迷信和禁忌的**体系。实际上,在著名的Kalama Sutta(中文经名未详)中,他就曾指出,宗教启示、传统、圣经书的权威性乃至个人的观点,都不足以用来作为判断善恶的标准。

  仔细考究了道义的常规基础后,佛陀归纳出三个道德判断的标准。第一个可以说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你希望别人怎样对待自己,就应该怎样对别人。在南传大藏经之中,这条原则被用来批判通奸。他说:“什么样的良行(Dhamma)会把人引向善的一面?……有良知的弟子应该懂得:‘如果别人和我的配偶****,我感到不情愿,那么同样如果我想和别人的配偶****,他们也会不情愿。就我来说不愉快的事对别人同样也是不愉快的,我又怎能将这些不愉快强加于人呢?’鉴于此,我们应该自己杜绝这种欲望,鼓励别人如此,同时也该褒扬洁身。”

  据Bahitika Sutta(中文经名未详)记载,有人问阿难(佛陀大弟子之一)怎样区分值得赞扬和值得指责的行为,他回答说,对自己或对别人有伤害的事就是该指责的,而不对自己或别人构成伤害(可以说有帮助的行为)的事情就是该赞扬的。因此这个说法是指,要辩明善恶,我们应该考察这个行为的现实和可能的后果,以及这个行为的主体和受影响的他人。在法句经(Dhammapada)中,佛陀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哪些使人们事后懊丧和伤心流泪的行为是恶行,而事后不令人后悔而令人欢欣鼓舞的事则是善行。”这也许就是当今所说的“后果原则”(Consequential Principle),即根据行为的后果或影响来判定它的善恶。

  第三条判断善恶的方法可称之为器用原则(InstrumentalPrinciple),即我们判断一个行为的善恶与否,是看它是否有助于我们达到目标。佛教的最终归宿是涅磐,是一种精神上的永恒平静和纯净的状态,而所有往那个方向指引的言行都是善的。有人曾询问佛陀,人死后又怎么可能知道他曾受过教导是真是假呢,他回答说:“只有那些教导我们无欲无求、安宁、平和、博识、觉醒和引向涅磐的教导才能称得上是理想的真理(Dhamma),是戒规,是大师的话。”

  佛教教义对道德标准的态度是十分务实的,这表现在他们判评言行时,会更多的使用Kusala一词(意思是指“有技巧的”、“合适的”)或它的反义词akusala,而不是punna和papa(意思指“好”与“坏”)这样的词。另外一个判评言行的重要因素是“动机”(cetacean)。如果言行是由善的动机(基于慷慨,爱心和理解)所驱使的,它就可称之为是“有技巧的”。用佛教教义来评判道德行为需要的不止是无条件地服从戒律,它还需要我们培养一种对旁人的同情心,对自己的思想和言行的自知之明,对自己目标和追求的明确认识。

  在简要地考察了佛教**的理性基础之后,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什么样的性行为才被佛教看作是错误或“缺乏技巧性的”,以及其中的缘由。佛教专门列举了几种这样的行为,最常见的便是通奸,它之所以缺乏技巧性是因为它需要谎言和欺骗,它意味着婚姻缔结时的神圣誓约的破灭,它是一种对信任的践踏。在另外的一些文献中,佛教教义把第三戒具体化为这样的说法:“绝不能与仍处于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它亲属监护之下的女孩、已婚妇女、女性囚徒和已与别人订婚的妇女发生性事。”仍在他人监护下的女孩通常太过年轻,无法对性做出有责任的决定;囚徒身陷囹圄,无法作出自由选择;而已订婚的女子已和别人有婚约。尽管在这里只涉及到女性,但毫无疑问,对于相对处境下的男性而言,这个原则也照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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