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征婚事件的看法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4-03-16  阅读: 63
同性征婚事件的看法

南京一名同志男子走进婚介所以同志者身份要求征婚且被婚介所断然拒绝的事件,在网络、媒体和社群内引起了一番议论。对这位具有"离经叛道"勇气的征婚者评价各不相同,但是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平静的。有些媒体提出了"同志结婚是对传统婚姻伦理的极大挑战,在道德感情上可能为更多人所不容"的观点。我认为这一事件实际上向人们呈现了法律和公民权益等上层建筑现实与需求之间的矛盾。

  关于同性是否适婚的问题,国内外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即使在国外这种争议也一样非常激烈。国外目前以国家婚姻法律的形式肯定同性婚姻的仅有比利时、荷兰,还有近来刚通过辩论的加拿大,其它包括丹麦、芬兰、德国、法国、英国、西班牙、澳洲和美国的个别州,有的是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有的是在法律上不再认为同性的事实婚姻关系是非法的,实际上是相当于默认了同性伴侣关系。

  国内关于同性婚姻问题的认识也不明朗。李银河教授2000年在修改新婚姻法的征求意见期间提出了在新法中给予同志者与异性恋者平等的空间的建议:改"夫妻"为"配偶"或新增一部同性婚姻法案。当时得到的基本上是反对的声音。2001年在人大和政协两会期间她又起草了《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提案,然而这个提案因为没有足够多的人大代表同意成为附议人而搁浅。2003年在北京由张北川教授组织的"性取向和健康"会议上也有与会者提出设立专门社区作为同志者生活、工作、社交、以及事实婚姻家庭的同志者聚居区,这样的所谓"同志人权保障"方案,当时就被包括同志者在内的绝大多数与会者所否定。同年,民政部有关官员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态"禁止同性之间结婚,中国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会给同志者之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大众媒体公开报道了这个官员的表态。紧接着有关法学界人士则指出,这个表态无法可依,因为中国没有禁止同性之间结合的法律条文,只是中国的现行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这些争议反映的是同志者权益的实质性的被边缘化,社会忽视了同志者作为公民的个人平等权利的获得。

  实际上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和国际上大多数传统的婚姻法规一样,规定的是社会生物学男女两性之间的伴侣关系,并没有涉及同性的伴侣关系,因此,同性事实伴侣也就不能依据国内的现行法律来主张诸如配偶权、抚养权等专属与男女夫妻关系的权利。

  在目前状况下,怎样对待同志者的征婚事件呢?我认为首先作为同志者只要不妨害社会,对他人也不构成伤害的情况下,应该珍惜自己的情感方式选择,社会也应该对他们的这种自愿结合的选择持以宽容的心态。同志既然已经不被认为是一种病态,那么他们的情爱乃至性爱的选择和表达也就不能认为是病态的。两个人的自愿结合,同样也不能认为是病态的。他们这种自觉追求固定伴侣的愿望与传统的同性性行为状态相比,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平等幸福权利的争取,更是一种性的自觉自律的表现。至于这种个人行为与传统习俗之间的冲突,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的传统习俗并不是踞守不变的。整个社会的进步都是建立在不断摒弃陈旧观念和接纳新鲜进步意识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社会认识总是在不断丰富和变革中成熟和规范起来的。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更加注重尊重他人、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对于诸如婚姻规范一类的法律同样也不可能以人为的意志为未来的人类婚姻制订出一条铁的婚姻规则。匆忙地禁止或者认同同性婚姻都不是明智的行为。就目前而言,按照我国在进行法制建设中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不应该算成违法犯罪"法理原则,当前只能承认同性婚姻问题的立法尚属空白。

  一部有实际价值的法律、规范的出台需要包括直接获益对象在内的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花费相当长时间进行实践和论证。社会实践的启动是建立在社会认识的提高这一基本条件上的。针对同性是否适婚问题的讨论也应该建立在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多元化认知以及具有兼容心态的前提下,只有学会接受别人,学会理解和平等对待少数特殊群体的存在,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和理解少数族群利益和需求,才能逐渐将包括同志者在内的各种个人生活接受到整个社会生活大环境中,改变其被边缘化的现状,促使社会群体间平等和谐相处,建立起适宜的社会实践环境条件。

  艾滋病、性病的流行现状,不仅是对社会生活健康体系的冲击,同样也对每个人的生活方式提出了重大、严肃的立题,不论是同志者抑或其它性取向者都必须融入社会共同防艾、抗艾的形势,从整个社会利益出发促进社会健康水平和自身健康、生存、福利、发展权利的提高。

  社会的进步、人文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行为的规范。现代性社会伦理的原则归结起来就是秩序原则、自主原则、无伤害原则、公正原则和隐私权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对人的自主性和社会公益性的支持是一致的。规范同性伴侣关系,对个人和社会都有实际的利益和价值。从社会福利理论观点来看,社会总福利是每个社会个体福利的总和。通过规范行为,有效提高社会中每个人包括同志者的权益保障,达到提高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水平。其结果实际上提高了社会总的福利水平。

  当然这个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当长的过程,社会经济发达的北欧国家荷兰从制订同性伴侣法案到正式出台婚姻法案,也经历了3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社会经济和社会文明尚处在不断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层建筑和社会经济之间存在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必然关系。作为人的个人缔结伴侣关系基本权利的社会首肯,这一类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问题,其基本条件就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精神文明提高,因此作为整个社会群体中的一员应该从自身做起,融入社会生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精神文明广泛提高,顺应上层建筑自身发展的规律,不断促进完善整个社会道德、伦理、法律、规则的人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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