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志,长久以来有学者呼吁应当为同性婚姻立法,减少公众对同志群体的歧视。
“如果有可能,我真希望同性结婚合法化在中国实施的日子指日可待,那样即便是部分人群丑陋自私的人性并无改变,许多悲剧是不是也能避免上演?”虽然生前为同志者所累,但罗洪玲依然在死前发出这样的呼吁。
不过,同性婚姻合法化在我国还相当遥远。马忆南介绍说,最近10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同性结合持肯定态度。“当前,全世界有25个国家立法承认同***关系,有10个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合法。”
法律赋权同性结合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三种:不登记伴侣模式、登记伴侣模式、婚姻模式。
不登记伴侣模式立法更多地关注同居关系破裂时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而对于家庭内部权利义务则交由伴侣双方以契约形式加以调整。
登记伴侣模式是通过颁布《注册伴侣法》之类的法案,将同***登记在案,同***享有异性夫妻所享有的大部分权利义务。
“最为激进的是同性婚姻立法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是通过修改“婚姻”的定义来达到将同性结婚合法化的目的。如2001年4月1日生效的《荷兰民法典》第30条第1款规定:“婚姻是异性或同性的两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关系”。荷兰是最早采用同性婚姻立法模式的国家。
我国目前尚不承认同性婚姻。早在20年前,人们对于同志还是“谈虎色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步开放,中国社会开始正视同志问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同志经历了非刑事化、非病理化,直到现在逐渐人性化的历程。”马忆南说。
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条款。而在此之前,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同志行为就是“流氓罪”,但大部分地方的司法审判是按“流氓罪”来惩罚同志行为的。1991年安徽省发生一起女性同志者同居的案件,当地政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认为难以定性,遂逐层上报至国家公安部。公安部的答复是:“什么是同志,以及同志的责任问题,在目前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公安部的解释,不仅成为日后警方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参考依据,也表明了中国对同志问题的非刑事化态度。
2000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一起涉及同志名誉权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撤销了一审判决中“同志目前在中国被认为是一种性变态行为,不被公众接受”的判词,从司法审判的角度第一次为同志“平反”。
2001年4月20日,第3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志”分为自我认同型和自我不和谐型,前者被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志非病理化。它在中国人正确认识同志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引导作用,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2008年1月21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同志者同居引发的扶养费纠纷案,法庭判决支持了同居一方支付另一方扶养费的请求。
在马忆南看来,当务之急应该是引导公众科学地认识同志,在此基础上,立法应该立足于实现公民个人性取向的非歧视待遇,通过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同志者平等的人格权、人身权以及财产权,消除同***在社会及法律上的不公待遇。比如两个同性长期生活在一起相互帮助共同生活,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志一方如果先去世,另一方可依据此条适当分得财产。
“在实现了同志与异性恋的无差别对待之后,才是立法上考虑同性"生活伴侣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关系"的时候。”马忆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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