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我读过了,除了其中认定协议各自财产私有可获得支持外,其他的似乎没有体现到“如有协议可按照协议进行”
这样就有问题了,举几个例子:
(1)首先,私人的婚前财产是否要做公证才会得到法律保护?那是否每件东西都要去做公证?还是主要物件做公证?这个环节怎么收费?效力持续多久?
(2)法律规定要赡养父母;可是协议规定各自照顾各自父母,尤其是经济上必须独立;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是否会被法院以抵触法律为理由否决协议内容呢?
(3)法律规定债务需要双方承担,如果有协议的需要披露协议给第三方才可承认是私人债务;但形式婚姻中规定债务必须是独立承担,需要向第三方主动披露承诺,问题是,倘若一方没有说,或者是债务人一口咬定不了解此约定,是否两个人就必须一同承担了?如果协议中约定负债人赔偿婚姻另一方的话,在法律中是否也不予支持?
总之就是一系列的这样的问题……我不知道是否形式婚姻的约定条款可在正式结婚后作为最高效力的约定,如果仅仅是财产方面有特殊约定可以遵从约定,那是否其他形式婚姻必备但与婚姻法抵触的条款就全部无效了?
如果我不知道这个协议是否法律认同,那我结婚之后恐怕真的发生纠纷也无法保护双方的利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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