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婚姻的法律程序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1-04-27 阅读: 325
一、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时有效吗?
1、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离婚时该约定有效。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财产协议必须公正才有效吗?
1、公证不是财产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2、只要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协议中可以有没有厉害关系的人作为见证人,但这也不是协议生效的必经程序。
三、协议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2、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3、如果夫妻一方或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4、如果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也不予受理离婚。
四、诉讼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不能协商一致;
2、提出离婚一方作为原告向对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夫妻一方或双方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5、尽管有诉讼代理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夫妻任何一方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7、对法院的判决不服,任何一方均可上诉;
8、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1、可以自行协商由父母任何一方抚养子女,也可以协议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
2、如协商不成,法院按照下列规定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六、婚姻存续期间如何收养子女?
1、须夫妻共同收养。
2、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三十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5、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如果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七、假结婚证的情况下,如何收养子女?
1、不是合法的婚姻,只是同居;
2、只能以单身人士的身份收养子女。
八、办假结婚证的话,分手时财产如何处理?
1、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