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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同志街舞案

作者:一路同形更新日期:2014年9月13日
香港同志街舞案

成报法庭组报道:香港同性恋团体于2011年“国际不再恐同日”,在铜锣湾行人专用区表演跳舞,但却被警方引用《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指他们表演属公众娱乐,必须申领牌照,表演被迫腰斩。一名男同性恋者12年向高院申请司法复核被判败诉。他不服上诉,上诉庭翌年判他得直。警方不服上诉至终院,终院判警方败诉,重申行人专用区不属于公众娱乐场所,故舞蹈表演的筹办人无须申请娱乐牌照。

  案情透露,2011年5月15日,“同志社区联席会议”主办的“第七届国际不再恐同日香港区集会”在铜锣湾东角道行人专用区举行现场舞蹈,表达反歧视的信息。警方却指摘主办单位没有申请娱乐牌照,要求立即终止表演。其中一名参与表演的男同性恋者T先生事后申请司法复核,质疑警方依赖的《公众娱乐场所条例》不适用于街头。高院原讼庭判他败诉,上诉庭其后又判T先生得直,认为街头表演只属娱乐而非公众娱乐,街头表演主办单位未能预计人流等问题,又无设置搭建物,有关条例根本不适用。

  官司一直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五名法官以三比二多数驳回警方的终审上诉,裁定同志组织举行活动不用申请公众娱乐场所牌照。因为该次舞蹈表演的筹办人,无权将其他人士排除于行人专用区的舞蹈表演范围外,故此筹办人不用领取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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