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4-06-21  阅读: 67
同志群体权利保障问题探讨

性取向的多元化以及在性取向上少数群族的存在是―种亘古以来就存在的社会现象。同志(homosexuality)一词则是德国医生Benkert于 1869年创造的。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法律界和医学界对同志的认识已经历了一个罪行化―病理化到非刑事化―非 病理化的曲折进程。在西方国家,人们对同志这种亚文化现象,逐渐从不理解和歧视转变为理解和宽容。在中国(本文特指大陆地区),随着近年来国内国际环境 的变化发展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同志群体也逐渐浮出水面。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教授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中国同志者有3900万到 5200万左右[1]。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禁忌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模糊,大多数同志者的生存状态堪忧,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对 同志这一弱势群体权利的探讨,提高人们对同志群体的关注和理解。

  一、加强同志群体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2004年我国政府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并先后批准或加入了二十几个国际人权公约。国人的维权意识高涨,维权活动频繁,中国正步入权利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不能忽视同志群体的权利要求,加强对同志群体权利的保障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一)促进同志群体生存状态的改善,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2001年4月20日,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将“同志”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志非病理化。人们对同志认识也进了一 大进步。而且中国法律对同志没有明确禁止的规定。因此从总体上看,社会对同志的宽容度在增加。但就目前的境况而言,同志群体大多仍处于“地下”活动 状态,他们的正当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有的受到罪犯的袭击,或被其他同志者强奸,或被知情者敲诈勒索。也有的因同志身份及其活动被单位开除,被家人 逐出家门,被送到精神病院,或被作为“流氓”受到政府部门处理。这种种不正常现象反映出中国同志群体游走在法律与伦理的边缘,在自我内心挣扎和社会规范 的“逼迫”下艰难的生活。据报道,中国同志人群中60%的人感到极度痛苦,30%到40%的人有过强烈自杀念头。为此,应对同志者的合法与正当权利予 以明确的确认以及及时有效的保障,使他们得到法律上的公平待遇和观念上的平等对待,使他们的生存状况得以根本改变。再者,5000万的同志人群不是一个 小数目,这个群体的稳定和发展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目前因同志群体的权利缺失导致的同志群体与政府之间、与社会之间,甚至同志群体内部的混 乱状况,给国家和社会的安定有序造成极大的障碍,因此加强对同志群体的权利保障也是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二)顺应同志合法化的国际潮流,健全我国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的需要

   由于西方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状况,同志权利的保护在欧美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许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来保障同志群体的权利。欧洲的丹麦、挪 威、瑞典、荷兰、匈牙利、冰岛、比利时、法国、德国、芬兰、英国等国家,以及北美的加拿大,美国部分州,都出台了有关同志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赋予了同 性恋群体的合法法律地位,使其权利保障有了法律依据。而在中国,尽管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同志群体的生存条件相对宽松,但法律无规定的同时也导致了同性 恋法律地位的模糊,从而使涉及到同志问题的执法和司法活动无法可依,随意性很大,不可避免的侵害到同志群体的权益。同时也使“同志群体对自己行为可 能造成的后果也是模糊不清的”[2],许多同志者感觉安全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而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它的预测性,法规范的存在也意 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立法的缺失使同志者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继而不愿甚至不敢行使本属于自己的权利。因此通过立法加强同志权利的保障是一个重要 途径,并对我国现有的对少数人权利的法律保障范围予以了扩充。而且随着国际经济和文化交流的增多,国际间人员往来的频繁,将同志权利法律化也是顺应国际 潮流的举措,有利于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健全我国权利保障的法律体系。

  (三)引导人们客观、公正认识同志现象的需要

   在西方,对同志的认识从歧视到相对宽容,是经过一段比较漫长、曲折的过程的,虽然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把同志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但是仍然还有一部分人 公开反对它,这就是人们价值观念的不同。在中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不仅众多非同志者对同志持忽视和蔑视态度,甚至相当一部分同志者自身在传统文化 的禁忌面前,也认为自己的同性性行为是不道德的、可耻的、下流的。但我们应该认识到,同志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同志不是一个道德问题,它 与道德无关”(李银河语)。因此,对同志进行道德上的否定评价是对同志的错误认识。实际上,同志者作为和异性恋者一样的“自然人”,理应享有“人之 为人所有和应有的权利”,不应因其性取向的不同而受到歧视和不公正对待,这是对同志群体正确认识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通过立法、司法和社会舆论等多种 途径,加强对同志群体的权利保障,引导全社会来关注同志的权利,从而使人们认识到同志者与异性恋者的同质性,培育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环境和社会 氛围,使人们客观公正地认识同志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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