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没有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的形式婚姻,不是合法婚姻,男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构成**。
中国刑法学会理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徐松林教授指出,按我国刑法理论,“婚内**”行为一般不宜以“**罪”论处。这是因为,首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性生活是夫妻生活的重要内容,性行为既是配偶间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其次,夫妻生活中,即使确有一方不愿意,但这只是夫妻间的性道德问题,只应受道德谴责。
不过,徐松林同时表示,符合一定条件时,“婚内**”也应当以“**罪”追责。已经领取结婚证,但双方并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活已经结束,因而,此时夫妻生活有名无实。在此期间如果一方违反对方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虽然也属法律上的“婚内**”,但与普通“**”并无本质区别。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上行为必须具有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的行为;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这里的妇女并没有把妻子排除在外,而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关键所在。很明显,婚内**符合这个条件。立法机关也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主体”。
妻子不仅有性的权利,也有拒绝性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既然这样,那么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则性权利就不能为丈夫单方所享有,而妻子也不能仅承担性义务。妻子不仅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性生活应当是夫妻之间自然默契的灵与肉的交流。认可丈夫有性侵犯的权利,否认妻子有性拒绝的权利,是对夫妻平等的极端藐视,也是严重违反性生活应当自愿,互娱这一社会主义性道德的基本要求的,更是对权利、义务对等性的曲解。以丈夫的性权利来抵消妻子的性权利(而使妻子只承担性义务)是极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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