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伴侣关系(domesticpartnership)
这种关系就比较恶心了。我官府开放给你同志人进行注册,然后你们两个举行一个类似婚礼的仪式,称为“承诺仪式”(commitmentceremony),双方借此确立两人关系,彼此互相承诺(而不是通过法律约束)履行婚姻义务。仪式举行之后你们两个人之间就存在“某种关系”,不算“非法同居”,可以享受一些类似于婚姻的权利,例如半夜警察不会来砸门查证。但是,这只是一种“合法同居证”,不是结婚证。这张“同居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二人的关系实际上不被法律承认或保护,没有家庭(如子女的领养权,监护权)、财产(如共同财产、税务、继承)、社会(如医疗保险、探视、代做医疗决定、代行权利、移民)等多方面的权利。
极少数对同志有敌视情绪(来自宗教或传统)的国家与地区,在全球民主化与尊重人权力量的影响下,适度的采取了“同居伴侣关系”来界定本国内同志人的现实存在。其实质只不过是隔靴搔痒,有起名而无其实的纯粹挂羊头卖狗肉。
以上便是世界上所有涉及“同性婚姻”话题的国家,面对这一问题时的两种基本解决办法。相对而言,除了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等少数几个国家是名正言顺的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框架在同一部婚姻法约束下,民事结合与同居伴侣关系都是在自欺欺人–只不过欺骗的程度有高低罢了。
回到我一开始提到的那位的留言,“针对男生和男生在一起的情况应该有一种新的定义”"同性同居“,他所述的一派冠冕堂皇的观点,正是少数国家与地区正在实施的”同居伴侣关系“来解决同志人间的婚姻要求。归根结蒂,实际是借这种没有任何法律的效力的同居关系界定,间接的剥夺了同志的基本人权,是人群歧视的官方化,世俗化。
承认同志人生活在一起的事实,貌似是一个进步–可是凭借一个简单的承诺,官府便接口同居不是婚姻,名正言顺的剥夺了专属于婚姻关系,而同志人群,哪怕是一个自然人所理所应当的各种人权。两个人从此生活再无任何依靠,不受法律保护,盛年膝下不能拥有子嗣,耄耋之秋没有社会福利,就是百年之后,自己的爱人都不能继承共同遗产!两个人活生生的被判为一辈子的二等公民!
毋宁死不自由!这样的恶法,不要也罢。在中国,我们只谈论同性婚姻。是的,我们是活在阳光下,有人格,有尊严的自然人,我们有血有肉,我们有思想,有感情,我们只谈论同性婚姻,绝无妥协余地。
民事结合关系(civilunion)。
通常意义法理上的民事结合是包含婚姻关系的,但是对于这个包含关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办法–你说民事结合与婚姻一样,我可想的不一样。例如荷兰,比利时,西班牙,南非,加拿大,就是属于前者,直接将民事结合关系定义为婚姻关系,因此,同性伴在荷兰结婚,就完全与异性婚姻一样,共享一部婚姻法,享受同样权利。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国家官府都这样开明。同样是民事结合,更多的国家其实在挖空心思琢磨打折扣的办法。例如法国,瑞士,德国,英国,新西兰,丹麦芬兰等北欧诸国,面对同性伴关系时,则是退而求其次。我允许你们两个同志人在衙门登记,领了证之后你们便是民事结合关系–名义上不是婚姻关系,但是实际上,这里的民事结合关系就等同于婚姻关系,享受与异性婚姻同样的权利且受法律保护,不过为了照顾某些保守势力的“体面”,硬生生起了个新名字“民事结合”,一定要与传统的“婚姻”区别开。
“民事结合关系”是现在允许“同性婚姻”的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多数欧洲国家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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