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婚姻及婚姻研究之误区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05-05-24  阅读: 19821
同性婚姻:婚姻及婚姻研究之误区

同性婚姻:婚姻及婚姻研究之误区

无论是在法学研究上还是在实务上,婚姻法的研究都很少涉及这样一个区域,那就是对于同性婚姻的研究。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一个先入为主的认识和历史的盲区

作为研究法学的一个学者,如果他不是对实证法学作出的研究,那么他就有必要不被任何先验的和历史的条条框框束缚了自己的头脑。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上,家庭和婚姻并不是伴随着人类的出现而出现的,而是在人类生产力达到一定程度,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相对于原始社会初期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的时候产生的。现在学术界所说的婚姻家庭一般指的是一种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在当代学术研究的领域内,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定义了婚姻和家庭的概念。但是观察他们的定义发现,无论是广义的婚姻家庭概念还是狭义的婚姻家庭概念都是指两性的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也就是说,目前的婚姻法的研究领域还未涉足同性婚姻的领域。一个方面是:人们普遍认为同性婚姻是违背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因此是不宜也不值得研究的。但是抱这种观点的人们拿一种虚骄的伦理道德来作为同性婚姻问题不值得研究的借口和理由未免让人遗憾。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中国古代的家庭关系中,允许丈夫一妻多妾是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的,女子的三寸金莲在当时也是符合纲常伦理的。但是,从我们现在的观念看来,这种在当时人们普遍认为是正常现象的现象却无疑是对女子的一种压迫甚至是迫害。那么,在今天这样一个开放社会,不允许同性婚姻是否就是正义的呢?谁又知道这不是一种对同性群体的压迫呢?由北京大学法学硕士马忆南著的《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对婚姻与家庭所作的表述是这样的:“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如果说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是现今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那么同性之间(包括两个男性和两个女性之间)互为配偶的结合就是未经现在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具体到法律上也就是未经法律许可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现今的社会制度未对同性婚姻进行确认,但是它毕竟也未对同性婚姻予以否认。而对于在中国存在着的大多数同性人群来说,研究同性婚姻无论对这个群体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之前,我想必然会有人抱着一种不屑的眼光和态度去看待我的研究。弗洛伊德在研究同性问题时也曾经遇到一些学者和学者之外的人物相同的责难。对于这些责难,弗洛伊德曾经有过一个著名的答辩,他说:“精神分析学派最反对把同志者从人类中分开来,视为异类。透过对未曾明显表露之性兴奋的研究,我们发现人人皆能以同性为性对象,而事实上在我们的潜意识里,我们早就这么做了。事实上,对同性之人的原欲执着,在正常的心智生活里所占的地位,并不比对异性的原欲执着小,而在致病的状况中,其重要性尢其明显。相反精神分析学认为,不分性别的对象选择--对男性及女性对象都有兴趣--就像在孩提时代、原始社会及早期文明史中所常见的那样,是远为根本的基础。由此出发,通过对某一方向的限制,才形成了正常的或倒错的类型。因此用精神分析的眼光看,一般男人之所以会全然只对女性有兴趣,也是一个饶有兴趣、值得研究的问题绝非仅以化学理论便可搪塞。“(弗洛伊德,第50页)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现在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及相关的社会学人类学的研究认为异性之间的行为也都有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话,那么,作为学术研究者,就应该承认同性之间的行为以至同性婚姻同样是具有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并且,研究者不应当抱着个人成见认为这种同性婚姻的研究是对异性婚姻的不公平。

翻开由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第一版),我们可以看到新婚姻法规定的内容仍然是指男女双方的,也就是说,最新的婚姻法也没有涉及到同性婚姻的问题。当然,新的婚姻法没有涉及到同性婚姻的问题并不等于没有人在作这方面的研究。就目前来说,对同性的文化,心理结构和社会形态的研究比较多;但是真正从法律意义上来对其作出研究的却是少数。我认为这其中存在一个意识形态的问题,也就是说,有许多的学者,他们接受了传统的一些思维模式,认为同性违背道德,甚至是人的本能的。婚姻与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有人认为它们的作用就是为了生殖和培育后代,所以必须要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在马忆南著的《婚姻家庭法新论》(2002年6月第一版)中,作者提出了“自然属性“说或者叫“性本能“说。作者认为:“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的本能,是婚姻这一结合的生理学上的基础;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的繁衍,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血缘关系,是家庭这一亲属团体的生物学上的特征。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生理学和生物学的领域内,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是起作用的。婚姻家庭决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如果认为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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