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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庭判决准予同性婚姻伴侣领养孩子

作者:一路同形更新日期:2015年11月18日
德**法庭判决准予同性婚姻伴侣领养孩子

该判决起因于一桩上诉。明斯特市的一位女医生与同***共同生活。2004年,其伴侣从保加利亚领养了一名儿童。后该女医生申请对孩子的共同领养权被拒,而在当地法庭申诉之后也获得不准予的判决,遂上诉最高法院。

德国法律规定,生活伴侣中的一方如果带着亲生或领养的孩子同另一方结婚,则对方可以获得对孩子的领养权。但法律并未对同性恋伴侣的领养权作出说明。在现实生活中,同性恋的领养申请通常会遭到拒绝。

虽然同性婚姻在德国已司空见惯,但多数公民依旧对同性恋是否能够承担父母责任持怀疑态度。该国家庭协会曾经发表报告认为,同性父母将损害儿童的正常成长,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

之 前,有另一桩领养案件曾轰动一时。一对男同性恋者于2002年登记结婚,其中一位婚后于罗马尼亚领养了一名儿童。然而当“另一半”申请领养权时,遭到** 机构拒绝。该男因此上诉汉堡最高法院,结果法庭认为,双方共同领养孩子可以改善孩子的生活处境,保护儿童的基本权利,这一点和非同性婚姻中父母与孩子的关 系没有区别,因此判决准予。

**法庭在本次判决中也引用了上述案例,并说明,目前的一 些领养规则违反了基本法中规定的平等权利。法庭认为,有婚姻关系的同性恋伴侣如果关系和睦,将和异性婚姻伴侣一样,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帮助。该法庭责成政 府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出新的有关同性婚姻的法律法规。但从即刻开始,同性婚姻双方同时具备领养权。

此项判决的支持者认为,在同性婚姻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有必要将其和异性婚姻同等对待。对孩子的父母或领养父母,**有系列免税条例,并且孩子也受惠于双方的赡养义务,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中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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