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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婚姻需与同志权利紧密结合

作者:一路同形更新日期:2015年4月12日
同志婚姻需与同志权利紧密结合

随着近年来国内同志的问题越来越得到很多人的重视,同志在公众间病态化、非罪化的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对于同志在婚姻问题上的合法性依然是一个争论热烈的问题,甚至于到了“白热化”的境况,但是对于很多同志来说要想真正取得同志婚姻合法化,笔者个人认为应该和同志的权利紧密结合起来谈论和争取。

在中国很多同性恋者大都有长期隐瞒自己性倾向的历史,公开自己性倾向的行为有一个专门的说法叫“出柜”(come out of the closet),但是性别歧视并没有让更多的人勇敢“出柜,”相反的是更多的同志选择了异性婚姻,这是因为大多数人害怕自己的暴露会适得其反,而且会连个安身之地也没有,这也是值得理解的。所以如果只是单纯的提倡要社会和法律允许同志结婚而不是赢得同志权利的保障,那即使是结婚了也是问题多多。比如说在美国佛蒙特州在关于同志婚姻问题上州立法机关创立了“ 民事结合(civil union)”的称呼,但是这样的“民事结合”的弊端很多:同***没有办法享受联邦的权利如同***的移民权,而且不能得到别的州的承认,这些其实反到成了对同性恋的一种歧视,为什么不直接叫同志婚姻而是要称做“民事结合”呢?这个例子就是说明如果只是让两个同志结婚是不完整的,关键的是同志结婚应该享有和异性婚姻同等的待遇和保障,这才是真正公平的婚姻制度。

在中国现在的条件下对于婚姻的定义很有问题:一方面大家认可只有在婚姻中的性才是道德的,但是再另一方面又只能让同志**而不可以结婚。这样的尴尬是那些婚姻专家也解释不了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中国很多同志最后被迫结婚了,但是可以肯定的知道这样的婚姻充满了欺骗性或是一方的无幸福感(也可以为无“性福”感),这些事实也让那些修改《婚姻法》的学者们失语,我想这也说明我们是到了应该要面对非传统婚姻情况的时候了,然而我们也可以很遗憾的看到我国宪法的力量,法院的力量或许还不足以提供我们解决问题的这样一个平台,因此我们现在有必要提倡大家在面对同性恋事实时的宽容并在法学问题上进一步的拿出方法来面对现实,解决问题,如果同志婚姻和同志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那么我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最后成为是一句空话乃至一句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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