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同性恋不代表接受同性婚姻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4-11-21 阅读: 98
同性恋婚姻是个具争议性的问题,它冲击了传统一男一女的婚姻观,要争取同性婚姻并不容易。
同性婚姻应否合法?
有读者提问:香港应否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近日“同志”(同性恋者别称)纷纷出来争取平权,社会热议。中国人好像对此保守,但同性恋在中国实有数千年历史。战国时代魏国的龙阳君是魏王的男宠,后有“龙阳之癖”一词形容同性恋者。中国文化可谓对同性恋不褒不贬,不如今天某些团体视之为邪灵附体或罪大恶极。
接受同性恋不等于接受同性婚姻
上世纪90年代前,同性恋仍属刑事罪行,经社会在80年代多番讨论后,同性恋刑事罪于1991年废除。随着社会开放和越来越多人消除了对同性恋的误解,今天也越来越多人接受同性恋。
不过,是否接受同性婚姻则是另一回事。2001年,荷兰成为全球第一个给予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国家,其后比利时、西班牙、加拿大等都予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因为婚姻涉及法律和社会操作的问题,不少国家仍拒绝同性婚姻。
问题关键在于“婚姻”二字。一般来说,婚姻关系包括以下元素:同居、经济上互相支持、有性生活、分担家务、如有子女则共同承担教养责任,以及对维系关系有认真的承诺。但一段关系要具备以上元素,同居和合约便可解决,而不需要婚姻。
婚姻涉及额外权利
同性恋者也希望藉婚姻得到与异性恋者相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包括政府为已婚夫妇提供的额外权利,如税务优惠、申请公屋优先权、领养孩子资格等;另外,夫妇间权利与义务可得到法律保护,如一方入院或入狱,另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有权决定殓葬安排,离婚的话其中一方可获赡养费。
不过,如果只着眼权益,同性婚姻也不是必需的。不少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虽拒绝同性婚姻,却让同性伴侣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结合”(civil union),或让他们向政府登记同居伴侣关系,让同性伴侣也得到一般已婚者的权利和福利。
婚姻带来官方确认和尊重
但婚姻的意义还远多于福利。部份同性恋者希望的,是跟异性恋者一样,在公职人员和公众见证下,在庄严场合公开宣告自己的婚姻,宣示彼此间的爱和承诺,并获得一段有法律效力的关系。官方的确认,正代表了社会对新人(不论同性还是异性)的确认和尊重。
可以说,同性婚姻并不单单确认同性恋者在不碍别人下追求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还更进一步要求社会确认他们所追求的是跟异性婚姻一样有意义和值得尊重。这一点才是同性婚姻最大的争议所在—究竟同性伴侣组织家庭是否值得鼓励和保护呢?
反对同性婚姻者(不一定反对同性恋)认为默许同性恋的同居关系,已是最大的宽容,政府不应以法例公然认同这种价值。但支持者认为,拒绝确认和支援同性关系正是赤裸裸的歧视,是将他们视为二等公民,剥夺他们参与婚姻这个神圣制度的权利。
不过,即使政府接受同性婚姻,也不一定要诠释为对同性恋者的认同和祝福,在多元社会中,不同价值取向者向来不是互相认同,而是互相包容,默许对方存在。和平共存不代表一方要讚许另一方,而只是要求双方承认对方有存在的价值并给予生存空间。
同性婚姻是既激进也保守的追求,一方面它颠覆传统婚姻的界线,但一方面却热烈拥戴婚姻的传统元素。说他们离经叛道吗?但他们追求的是爱与承诺、共同承担、互相支持、长相廝守的传统婚姻观,除了性别,这种追求又如何离经叛道呢?同性婚姻既顺应又冲击传统价值,争议必可预见。香港在追求同性恋不被歧视和权益受保障方面,相信会有一定成果,但要争取同性婚姻,看来还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