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签订协议的一些个人见解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4-07-22  阅读: 42
关于婚前签订协议的一些个人见解

1、双方之间应当是一种事实婚姻,如果二人要分手,是要办理离婚手续的。因为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是以1994年2月1日作为时间界限的,此前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一律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具体法律依据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女方有权分得财产的。因为对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样对待,就是可以认定为夫妻关系,既然是夫妻关系,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至于你说的那个协议,我个人认为现在还很难以判断是否有效。不过首先问明一点,你在这个问题中问到了“女方是不是就没权利再要遗产了”,不知道是否打错了,怎么突然出现了遗产这个概念啊,应该是女方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吧。只有当男方死亡时才会出现遗产的问题啊。再来谈协议的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女方那种要走什么财产都不要的说法也不能排除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要具体分析协议的内容,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无效。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无效认定是有很严格的规定的。法律を勉强する谈到了协议是在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但从你讲的情况来看,并没有看出有什么不平等或是受胁迫的情形啊。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几种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况,你可以对照你问的具体情况,看是否符合其中哪一条呢?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我个人意见是,并不能因为女方放弃了自己的应得权利,就简单的认定为不公平,认为该行为无效,还是要具体分析一下协议的内容以及当时签订的情况等。

4、关于起诉离婚的问题,可以等待女方起诉的。但是否能够以协议作为不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依据,还有待于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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