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性侵犯行为罪名
文章分类:情感故事 发布时间:2014-04-10 阅读: 156
刘白驹介绍,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是各国通例,1978-1997年,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同性性侵犯按“流氓罪”处罚。自从1997年中国《刑法》取消“流氓
罪”罪名之后,成年人之间自愿私下进行同性性行为,若没有其他违法情节,不再作为犯罪处理。这是尊重少数人人权的一个体现,并逐渐为社会认可。
但与此同时,除对同性未成年人实施性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外,如何处理发生于同性成年人之间的强制性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却是一片空白。同时,由于废除类推而实行罪行法定原则,这种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近年来,同性性侵犯案件时有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由于无法可依,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刘白驹认为,同性性侵犯行为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犯,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并败坏社会风化。同样严重的是,这种行为也更容易传播艾滋病和性病。因此,建议修改《刑法》,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刘白驹认为,将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可有两种选择:
一、修改“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强奸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
二、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更改同上。从现阶段看,这种修改似更为稳妥。 据新快报